撰稿人: 科研项目管理科 发布时间:2024-04-29
广西医科大学文件
桂医大科〔2024〕1号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暂行)》(桂科政字〔2023〕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了《广西医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经2024年4月18日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医科大学
2024年4月19日
广西医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合规有效使用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暂行)》(桂科政字〔2023〕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所有以学校为依托单位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在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并通过验收,经审核确认且无需列支的科研项目资金。
第三条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或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对结余资金管理和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下达课题研究任务并资助相应科研经费的政府管理部门或机构。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资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结题及后续相关事项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结余资金的会计核算,审核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数据,督促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及时清理结题项目应收应付款项。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四)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审核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结题材料,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清理结题项目应收应付款项,审核和监督结余资金的使用。
(五)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对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结题结账管理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必须严格遵照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要求按时结题验收。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结题的,须在约定时间届满前三个月向学校科技处提出申请,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须在项目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
第七条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编报项目决算的要求,严格按照科研项目收支明细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表,做到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经费决算表需经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
第八条 结余资金情况作为项目验收内容,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向社会公开,接受单位内部和社会监督。对验收时结余资金比例超过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应作出情况说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与项目资金结算表一同作为验收材料。
第四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九条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原项目团队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统筹用于科研仪器设备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劳务费等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十条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期限为2年(自验收通过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对于原项目团队不能及时使用,项目团队可向科技处申请备案,如无特殊原因,期限届满仍有结余的,由学校收回统筹调剂,用于其他急需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避免结余资金长期结余或沉淀。
第十一条未通过结题验收或被中止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按原渠道退回结余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医大财〔2020〕3号)作废。